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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道:「也不是誰都能贖的,但像鬥毆一類只被判三月以下坐監的,可以用錢相贖。」
其實用錢贖罪的律法一直都有,本朝也有。
不過趙含章急用人,加上要遏制轄下因為戰爭而突然增多的治安案件,她就下令,取消所有以錢贖罪的律法,該砍頭的砍頭,該流放的,一律刺字發配軍中。
當時的命令只涉及重刑犯,為的是震懾豫州境內迭起的盜匪,以及地主士紳強搶流民為奴之類的事,但取消以錢贖罪卻是一條大命令,沒有規定細則。
這就讓周文士這樣因鬥毆被判拘禁一旬的人也被拘在牢裡,換成以前,他是可以拿錢贖罪的。
這樣不僅縣衙會有一些收入,也可以減少牢獄的壓力。
要知道,牢房數量有限,他們還得給住進去的人包吃包住,有的常住的,還得準備制服,花銷也不少的。
最近抓的有錢人多,又都不是大罪,高盛覺得可以新增幾條細則,比如,打架進監的要交多少贖金能出去;吵架辱人的要交多少贖金能出去……
甚至於,在大街上快馬、違反宵禁、車不進轍、當眾***等等都可以用錢贖罪。
這幾樣,違反的人多是有錢人,簡直一罰一個準,還可以清空一部分牢房。
趙銘覺得高盛的主意不錯,不過這條命令是趙含章下的,要補充細則,還得她認同和下令。
於是趙銘中午去和趙含章用飯時提了一句,趙含章略一想就點頭,「可以,不過什麼罪名可贖,什麼罪名不可贖,要做好規定,錢糧需要多少也定清楚,讓高縣令寫個公文遞交上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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