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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章宋室司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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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印象中的封建王朝是怎麼斷案的?

基本上在斷案時,“大老爺“一拍驚堂木,令苦主陳述案情經過、呈上犯案工具、贓物等證據,再問被告人“你有何說法“,如果有證人,那證人也得上堂作證。

而如果被告人拒不認罪,或者緘口不言,那主審官必定會大喝一聲“大刑伺候“,直到被告人認罪——或者屈打成招。

不過這一招在大宋顯然是行不通的,直接在第二步就被卡死。一位無需避嫌地主審官會對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刑訊逼供、屈打成招。

如果有,則退回第一步重審,更關鍵的是直接換了主審的提刑官。

所以依靠屈打成招,在大宋審案子,根本就沒辦法推進下去。這一點,明清兩朝真的是望塵莫及。

因為案子可以隨時翻供,所以嫌疑人的口供就沒有那麼重要了,不再是核心要素。

主審官員們斷案更加依靠的證據。例如書證,就是以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文字材料,例如書信、戶籍資料,勘驗鑑定結論,就是對於現場痕跡、屍體、物證和書證的檢驗結論。

所以臺下的宋提刑立即呈上一份書證,對臺上的複核官員說道:“仵作驗過現場痕跡,說是自殺,卻有鮮血一路淅淅瀝瀝向外滴落。”

“根據仵作檢驗,死者刀柄上有鮮血,應該是兇手被割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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