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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以這種純推理的方式去自圓其說,想要將當前的這起失蹤案與我手中的案子相匹配還是非常簡單的。
從我抓捕犯罪成員1號的過程之中可以得知,其銷贓的物品只有項鍊和手鍊這兩條,雖然在影片證據之中分辨不清這兩條鏈子到底是女士款式的還是男士款式的,但這樣的東西肯定不屬於黃樂鑫這樣的大老闆。
若是假設黃樂鑫在失蹤的時候有一名女伴也在現場的話,那麼犯罪成員1號的銷贓物品也就能夠自恰了。
在這樣的邏輯前提之下,想要去解釋房間之內有入室盜竊的痕跡也將會顯得非常的輕鬆。
犯罪集團之所以不能像前幾次的那樣做到無痕跡的綁走黃樂鑫,很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情報有誤,在抓捕黃樂鑫的過程之中,他的某名女性伴侶也恰好出現在了房間之中。
只是由於該女性伴侶第一時間並不存在於公共視野之中,當犯罪團體綁架到一半的時候,後知後覺的該名女性成員便走了出來。
在突發情況之下,女性成員也發出了尖叫和反抗,甚至也有可能出現了尿失禁的情況。
在這種複雜的情況之下,為了更好的掩蓋現場的痕跡,犯罪集團便將房屋之內的東西給混亂化了,造成了一種入室盜竊的感覺。”
第五正的此番邏輯自洽可謂是沒有絲毫的毛病,甚至還借用了曹樂的掩蓋假設,可謂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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