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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四章 《海軍戰鬥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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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年4月2日,漢洲,建業城,海軍部。

“1、一旦收到艦隊司令發出的發現敵艦隊訊號,就降下艦隊司令將旗並掛出訊號旗,每個分艦隊派出快速護衛艦或者飛魚快船立即跟隨敵艦隊,儘可能獲取敵艦隊數量和質量的情報,如,有多少專業戰艦,或者縱火船以及其他船,敵艦隊轉態等;一旦完成情報收集,快速護衛艦或者飛魚快船應會合總結情報,然後迅速提交給所屬分艦隊或總指揮官。如果敵艦隊超出自身數量,非必要情況不與交戰,除非佔據優勢地位。”

“2、一旦發現艦隊司令交戰或放三炮並在主桅杆頂部升起紅色訊號旗,每個分艦隊應當根據規定利用最好優勢地位與敵交戰;”

“3、如果任一分艦隊或者艦船遭到敵人圍攻或陷入困境,另一分艦隊或艦船在收到訊號後應立即前去解救和幫助,訊號是前主桅杆頂部的紅色三角旗(建議);”

“4、……將敵艦保持在我方艦隊的下風位置,並搶佔T字頭方位,充分利用我方側舷炮火優勢。”

“5、如果艦隊司令在敵艦隊上風,那麼在後桅杆頂部升起藍色訊號旗,其他分艦隊或者艦船應跟隨其航向軌跡或航線,儘快轉至敵艦上風位置;”

“……”

“10、若敵艦船失去行動能力,戰鬥、追擊敵艦的我方艦船指揮官不能在戰鬥過程中停留、奪取、持有或者焚燒這些失能敵艦(因為此行為將使艦船失去完成更為重要的戰鬥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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