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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軍費不夠了,朝廷想再次徵餉。
當時廷議上的數目報出來還不算多。
宣府,大同,山西,薊州等各地需徵餉兩百萬兩,
遼東一地需徵餉三百萬兩,皮島東江鎮需二十萬兩。
全國加起來徵餉五百多萬吧。
聽起來好像很多,實際上沒多少。
咱們打個比方,崇禎四年(1631)朝廷就派銀667萬兩,比這次還多。
當時是田課由九釐提高到一分二釐(0.012兩),派銀667萬餘兩,除兵荒蠲免外,實徵522萬餘兩,另加關稅、鹽課及雜項,共徵銀740.8298萬兩。
崇禎四年遼餉最高時,一年也就是667萬兩;分攤在每畝地上,一畝地也就多收0.012兩的銀子,增收1.2%。按當時的物價折算,也就是相當於每畝需要多繳3斤米。
崇禎四年後,儘管明庭已到最後的瘋狂,但三餉全算,分攤在每畝地上,也就三分銀子(0.03兩銀子)。
這筆銀子,按當時的物價算,最多也就能買五六斤米。雖然那時候糧食產量低,但按理說,一畝地多收五、六斤米的稅,並不會讓老百姓感覺難以活下去。問題是,在當時,他就是可以讓老百姓難以活下去的,原因就是執行政策的人。
一畝地,本來只需要納0.012兩銀子,最後為什麼會變成納銀十兩呢?原因很簡單,無非是因為,在收稅的過程中,經手的官員,並沒有按朝廷的政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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