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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惡當然是不能放過的。
誹謗三公就足以處死了,而誹謗皇帝,質疑皇帝的正統性只能說宗族有你這麼一個人真的是祖墳裡冒黑煙。
漢朝的律法有著嚴格的標準,質疑正統,嚴格意義上甚至等同於造反,只是因為沒有實際上的造反舉動,才開恩不曾涉及五族,或許也是因為五族的範圍已經觸及到了酇侯一脈,韓信並沒有如此宣判。
至於其他人,若是真的按著律法來判,他們也是發過文章來誹謗晁錯的,也是批判過浮丘伯的,完全可以按著對首惡的處置結果來操辦。
但是,韓信給與他們一次機會,讓他們當面向被誹謗者道歉,承認自己的罪行,從而減免刑法。
有三十一人被判決棄市,這些都是死不悔改的,哪怕是在宣判結果下來後,他們仍然拒絕向晁錯道歉,只接受對浮丘伯和陛下認罪。
因為他們拒不認罪,不願意為受害者恢復名譽,被判棄市。
其餘有一千多人,按著年紀來定罪,其中有很多不曾年滿十五歲的,被判決罰款,其實,蕭奮判的那麼重,還有這些人的功勞,大漢有個罪名叫教唆罪,其中嚴格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教唆未成年人進行犯罪的,是要從重判決的,這是唯一不看教唆內容就要從重的刑法,據說是當初李斯所制定的,當時是十三歲,他認為不滿十三歲的人不具備獨自思考的能力,容易受到惡人的教唆而犯下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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