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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靚坤這件案子其實非常簡單。
人證物證可謂齊全無比,庭審第二階段,楊佐銘出示足足有六件關鍵證物,傳喚了十幾個目擊證人。
每一個證人,每一項證物,都共同指出,靚坤犯了殺人罪!
此時,楊佐銘的第二回合已經到了最後時刻。
靚坤一身西服,今天特意打扮了一鍋蓋頭,一副老實模樣,被押解著來到證人席。
“李乾坤先生,請問你在今年3月2號,為什麼要去尖東海濱街?”
楊佐銘正氣凜然,踱步於鐵欄外,看似漫不經心問道。
“逛街咯,晚上睡不著出來逛逛,有什麼問題?”
靚坤的心理素質不可謂不強,當著眾人的面,瞎話張嘴就來。
楊佐銘不慌不忙,臉上甚至掛起了淺笑道:“逛街當然沒問題,可據我所知,李先生住在旺角東,新興花園區。”
“眾所周知,旺角東離尖東有十五公里左右,李先生夜晚睡不著,步行十五公里?”
“呃…………”
靚坤其實自己也很清楚,說什麼晚上出來散步是站不住腳的。
可納悶的是,他也不知道找什麼理由啊!
按理說,他該怎麼回答檢控官的問題,甚至是提供給警方什麼樣的證詞,都應該是律師的事。
就算是普通律師,都會或明或暗,教導客戶作供,甚至是開庭前,模擬培訓怎麼樣回答檢控官可能的問題。
輪到靚坤這裡可倒好,雷萬霆在開庭之前都沒去警局看過他,更別說教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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