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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唐歲明是在警方出警緝拿之前,主動前往自首的,符合自首情節。
「且在到案之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主動交待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減少了社會危害,應當予以大幅度減刑。」
「而廖向銘......被緝拿之後,同樣如實供述,減少了公安機關的偵破難度,積極認罪伏法,願意承擔相應的刑罰。」
「按照刑法,兩人都可以減免相應的刑期,給予他們從新改過的機會。
法庭上。
張瑋侃侃而談,據理力爭,一直在強調己方值得減刑的情節。
而公訴人......
則是就唐歲明和廖向銘的罪行,繼續控訴道:「唐歲明在過去十三年的時間裡,從事了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認為,即使他存在積極自首、檢舉揭發的情節,依舊不足以對其從輕判處。」
按照訴訟法。
減刑應當在判決宣佈之前,量刑階段對其原有刑期進行加減。
比如說。
唐歲明的總刑期累計起來,超出了三十五年,實際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
若法院判定刑期為二十五年,那減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礎上進行減免。
並不是在總刑期上面減免。
不然的話......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計刑期,減個兩三年,也很難減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審判長,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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