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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刑事罪名中......
毫無疑問。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上限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不過………….
這些年來。
法學界一直有個不同的觀點,認為應當取銷對拐賣人口的最高刑死刑。
將其最高刑降低到無期徒刑。
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是如果最高刑可判處死刑,等於斷絕了犯罪分子的所有後路,犯罪分子難免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
做出更多危害他人和社會的事情。違背了用刑罰穩定社會的初衷。
二是因為在刑法分類中,拐賣婦女、兒童罪,其他同類同級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是無期徒刑。
如果單獨將其列出......
違背了立法的嚴謹性。
且拐賣人口屬於雙向犯罪。
即實施拐賣行為的人販子,以及購買人口的買主,雙方都構成了犯罪。
但在判刑上。
法律規定人販子最高可判處死刑,而購買者最高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通常來說。
所有的雙向犯罪,都應當判處相當的刑期。比如受賄罪和行賄罪。
但在拐賣人口罪的立法規定上,卻存在明顯的不合理。
三是因為拐賣婦女、兒童這些行為,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
促進了國家整體穩定。
在某些偏僻山區。
因為不孕不育或者娶不起老婆,通常會採取非常手段。
比如說向人販子購買一個老婆或者兒子。
在某種程度上,拐賣人口的行為的確使得社會穩定了不少,防止了諸多暴力事件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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