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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章 辦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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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措施,就是傳喚犯罪嫌疑人到辦案單位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就在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並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相當於通知,至少在法律上不具強制性。

拘傳則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沒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畢迅昌架設黑廣播電臺,非法佔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證據確鑿。康所卻讓辦傳喚證,而不是拘傳證,可見康所對辦理這樣的案子有多麼謹慎。這讓韓朝陽意識到在辦案程式上絕不能有問題,接完電話立即上二樓向帶班所長彙報。

顧所聽劉所提過這個案子,得知康所已經介入更沒什麼不放心的,立即喊正在樓下吃飯的陳秀娟幫著辦。

陳秀娟回到內勤辦公室,開啟抽屜取出空白的傳喚證,看了一眼韓朝陽手機上的嫌疑人身份證資訊,下意識問:“這兒怎麼填,到底涉嫌什麼?”

韓朝陽被問住了,一臉尷尬地說:“陳姐,我先打個電話問問。”

“你到底搞什麼!”

“這不是第一次辦案麼,而且這個案子的情況比較特殊。”韓朝陽不好意思地笑了笑,當她面撥通“大姐大”的手機,問清相應的法律條款,俯身道:“搞清楚了,涉嫌干擾無線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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