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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忌與群臣經過一番商議,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田律》。
譬如春二月,國人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採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卵,不準……毒殺魚鱉。
不準設定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綱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製造棺槨的才不受季節限制。
居邑靠近牛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
國人的狗進入禁苑和捕獸的,不準打死;如追獸和捕獸的要打死。
在專門設定的警戒地區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繳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繳狗皮。
每頃田地應繳的芻(喂牲畜的草)稾(穀類植物的莖杆),按照所受田地的數量繳納。
不論墾種與否,每頃繳芻三石,稾二石,幹葉和亂草夠束以上均收,繳納時,可以運來稱量。
穀物、芻稾撤下來的木頭的草墊,應即向縣廷報告糧草石數,木頭和草墊不要移作他用,要用來墊蓋糧草。
駕車牛馬的飼料,過期兩個月沒有領取或傳送的,都截止不再領發。
向大田領取而未設固定帳目的,按其領取憑證所到日期發給,不得超過憑證的規定。
吳國的這種《田律》,不可謂不完善!
其內容主要涉及有關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等幾個方面。
規定要及時報告降雨後農田受益面積、農作物遭受風、蟲、水旱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不許任意砍伐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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