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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刑警支隊的內部廁所裡,江遠聽著崔啟山的話,內心已有了揣測,但還是問道:“你直接說吧。”
“行。”崔啟山長吁一口氣,道:“我長話短說。昨天凌晨,蕭思和另一名年輕刑警衛常學,倆人審訊一名嫌疑人,中途,凌晨兩點鐘,嫌疑人要求上廁所,就由衛常學帶來了衛生間,拷在了馬桶旁,由他自行如廁。結果,人不見了。早上6點鐘,倆人報告,人跑了。”
短短一句話,江遠就能察覺到好幾處違規的地方。
江遠不置可否,問:“你找我,是想要做什麼?”
“最好,是能把人給抓回來。”崔啟山說話間注意了一下江遠的眼神,無奈嘆口氣,再道:“嫌疑人涉及入室盜竊系列案,有開鎖能力,理論上,確實是有獨立逃跑的能力的。對於蕭思,雖然嘴臭了一點,但我還是相信他的。所以,最起碼,我相信他是不會搞刑訊逼供這種事的。”
大家都是刑警,所以,其實都知道核心點在哪裡。
跑了人,丟了卷宗,這是刑警最丟人的事,也是不可避免的要挨處分的事。
但處分和處分也是有分別的。
單純的跑了人,這算是蠢透了的處分,但如果能找回來,也就還過得去。
但如果找不回來,這裡面的違規點,就都變成了問題。
凌晨兩點還在審訊,是否必要?
審訊的地點程式是否合規?以正廣局的辦案條件,竟然還能讓嫌疑人給跑了。再者,嫌疑人為什麼跑?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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