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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這些和尚也是受夠了這樣的煎熬,所以在李泰召見兩名老僧之後不久,那些大德高僧們便紛紛上書進言,希望朝廷能夠針對沙門藏汙納垢的情況加以肅清。
對於這樣的正義之聲,李泰當然不會視而不見,當即便著令剛剛為唐公督修家廟完畢、返回長安不久的祀部尚書王松年前往與這些僧徒們一同商討,擬定出來一個整頓沙門的方案,從而作為標準去針對沙門各種現狀進行制裁管理。
眾僧徒們急於諉過脫困,再加上李泰這裡本來就有著一整套的管制方案,眼下則是按照這些僧人們的承受能力先拿出一部分條款來試行,自然很快就能達成共識。
在經過旬日的討論之後,一部應用於管理寺廟庵堂的《祀部護法式》便被擬定出來。律令格式四種法律條文,式就是朝廷諸司處理具體人事上的章程規矩和標準,而這個標準又能隨著時勢的發展而加以增刪調整,是最為靈活的一種章規。
《祀部護法式》首先是確定了祀部具有督導管理沙門各種事務的權力,當然考慮到在此之前並無朝廷直接管理沙門寺廟人事的先例,所以祀部管理沙門事務並不是直接透過行政力量加以實現,而是透過祀部護法堂會。
而這護法堂會中,除了祀部派遣的朝廷官員之外,還包括朝廷所授封的大德高僧。換言之管理佛教產業發展的不只有行政力量,還有他們行業中的頭面人物。《護法式》的條文擬定,也是共同磋商所得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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