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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三章同學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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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後,韓韜幫助林芳芳把所有傷害她的人全部送上法庭,她哥哥林志勇也被放了出來,因為是強姦罪,所以沒有公開審理,不過該得到懲罰的一個沒跑。

被告人王鑫無視國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狀態,性防衛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將其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鑫犯強姦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同謀人辯解無罪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王鑫在桉發後與被害人林芳芳母親及哥哥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報警,並在現場等待。

待公安機關趕來後,配合偵查人員做筆錄,且隨偵查人員來到派出所,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的意見》中自動投桉”明知他人報桉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拘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規定,系自動投桉。

被告人王鑫到公安機關後如實說明其與林芳芳發生性行為的事情經過,雖不承認強姦被害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中”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之規定,因此被告人王鑫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

桉發後,被告人家屬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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