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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要接廣告後。
霞姐也是第一時間給品牌方打電話了。
電話聊了幾句,雙方就達成了協議。
不多時對方的合同也是透過傳真方式很快列印到了林遠手上。
把這些代言簽約合同看了一遍後,林遠總算知道為什麼這些品牌方會給出這麼高的代言費了。
總共六個代言,其中四個是形象代言,還有兩個是肖像照片授權代言。
前者要參與一定數量的平面廣告片拍攝、影視廣告片拍攝及品牌商業活動等工作內容,後者只用像之前拍攝美邦廣告一樣,拍幾張平面照片作為廣告使用即可。
唯一要注意的就是,一個明星只能獨家做同一行業裡的一個品牌的代言人,也就是說,林遠成了百事可樂的代言人後,就已經是百事的形狀了,哪怕他再喜歡喝可口可樂,在公共場合也只能喝代言的百事可樂。
當然,代言時間過了那就無所謂了。
這兩種代言的時間都在兩年,至於第二年如果要拍攝新廣告的話,報酬另算,如果繼續就掛個林遠代言人的名字,那也不會多支付什麼酬勞。
這麼一算,到手的代言費似乎也就沒那麼誇張了。
跟六個品牌方定好了時間後,林遠也是回到公寓,準備養足精神,儘快把代言的事情搞定。
只不過這些廣告當中,最先拍的是百事可樂廣告,雖然它代言費不是最高的,但耐不住人家急啊。
臨近過年,本來百事可樂是打算繼續沿用去年拍的廣告,結果剛好碰上林遠拿下金爵獎影帝這個事情,於是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想讓林遠做它們的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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