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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五章 夜宿車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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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民間禁不禁火槍?答案是也禁也不禁。從順治時代起,清廷對民間火器一直處於左右搖擺的態度。

一方面,任何一個王朝都不會樂見民眾持有先進武器,老百姓的武裝越垃圾,官府的鎮壓成本就越低。這就好比火槍出現前,歷代官府都是禁弩、禁盔甲一樣。

根據《大清律例》相關規定,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呵呵,以上條例完全就是襲自《大明律》,一字不差。

不過話又說回來,從古代的政府管理能力上講,徹底禁絕民間火器是無法實現的。所以在康熙四十八年的時候,針對兵部上奏永禁鳥槍的請求,康熙的答覆是,天下治理之道,關鍵是政事上的得失,跟火器沒關係。再說天下有誰能比吳三桂的火器多?火器不足恃,就這麼地吧!

雖是這麼說,可到了雍正時期還是對火器做了明確規定,即槍長不能超過一尺五寸,每家只能有一杆。而且如需使用火器,必須呈報官府。一尺五寸長的火繩槍,充其量也就是個手銃,再加上官府對硫黃和硝石的嚴格管控,使得民間的火器很難對清廷統治構成威脅。

清代火器大量進入民間恰恰是雍正、乾隆時期,之所以在一段時期要嚴格管控,主要是在福建、廣東的土客大規模械鬥中,火器的身影頻頻出現,甚至還動用了土炮。這尼瑪就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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