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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觀眾都是普通人,並沒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經過剛剛的兩個事件,眾人的判斷完全錯誤。
那自然的,在面對“李四殺狗案”時,下的判斷就有些猶豫了。
因為他們知道,大機率自己的判斷又要失誤。
那直接說相反的答案咯?
可是為什麼呢?
為什麼要選擇這個答案呢?
總不能說,用的排除法吧!
依照他們的觀點,像這種八十八萬元,應該是屬於重大數額的財產損失了。
像李四這樣子做的話,那鐵定是要被判無期的啊!
可是,話又說回來了,這畢竟只是一條寵物狗,殺了就殺了,吃了就吃了,小施懲戒就好了,但是判一個無期徒刑,感覺也太重了一些。
他們卻總覺得有點哪裡不對勁,但又說不出來什麼不同,再次紛紛留言,讓朱銓不要賣關子了:
“快說啊!張三老師!吊人胃口是不好的行為啊!”
朱銓“呵呵”一笑,淡然一笑,道:“我那位朋友李四在這個“盜狗”案中當然是構成了盜竊罪的。”
朱銓首先說出了結論,接著頓了一頓,說道:“李四把鄰居家的寵物狗抓起來吃掉,後來才發現它身價八十八萬元。這個是事實誤認還是評價誤認?這個比起那間“偷鴨”事件來,就更加的微妙一點了。”
所謂的事實認識錯誤,也就是事實誤認,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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