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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三問三答,多了最後一善“友情”。
因為貴族與人交際,不可小氣,要經常無私幫助別人。
奧蘭七善條令說完,教士孔尼遞過來一份“銀馬刺”。
說是銀馬刺,但怎麼可能用真銀。
奧蘭摸在手上接過,非常笨重,顯示也只是裝飾用的,大概是把銅或者鐵塊鍍上一層銀白色顏料。
“馬刺”是騎士用來控制跨下戰馬速度之物。
郡伯作為高等貴族,騎士就等於自己的馬匹。
這是昭顯奧蘭作為這一區域統治者的神聖權利。
表示他是領內所有騎士跟男爵的保護人及監護人,同時對王國其他領地的騎士跟男爵,有一種訓斥權。
比如愛丁堡的騎士在耶葦郡犯罪,被奧蘭看到了,他雖沒有管轄權,但有出言訓斥的不成文權力規定。
“銀馬刺”接過之後,奧蘭再轉給身後的騎士南丁幫忙收著。
“郡伯”跟“伯爵”有些相似,郡伯可稱作伯爵,但又全不然相通。
因為“不列顛的郡伯”,有戰時以自己意志統領全郡的權力。
起源於羅馬時代傳承下來的“方伯”爵位。
許多狀況下,就連王國律法都可以不遵守。
而法蘭克的伯爵,在查理曼“君主全書”規範下,備受王國法甚至帝國法的制約。
跟隨查理曼打下帝國的方伯,有好幾位方伯的統治區域甚至超過公爵。
大帝擔心手下方伯權勢過重,危及皇權,便開始將方伯權力加以分割,移交親信,宣佈全國方伯統一改稱伯爵,過強不好剷除的方伯便升格為公爵,重新設定勢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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