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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縣衙都是韓牧做主,曾和軒前腳交上和離申請書,韓牧後腳就答應了。
作為當事人的曾蕙娘被曾和軒代替,而另一當事人,韓牧意思意思,讓人去牢裡把這事告訴他。
作為父母官,他有判和離的權利。
曾和軒拿到和離書,立即請求韓牧派個人隨他去把曾蕙娘接出來。
他動作迅速,下午把人接出來,立即就把許諾的一箱,也就是一千兩銀子給送過來了,
薅的他爹的錢。
曾時現在對韓牧可沒有傲氣了,生怕韓牧公報私仇,所以知道曾和軒已經許諾韓牧一千兩銀子,即便罵罵咧咧,他還是拿錢了。
只不過他將此事記在賬上,某年某月某日,為小女和離一事,送縣令韓牧三千兩銀子。
哼,這也是一個把柄呢,將來韓牧要是公報私仇,他可以據此告他收受賄賂。
而此時,韓牧正興奮的和趙主簿道:“記上,記上,縣衙多了這三千兩,我們又寬裕一些了。”
趙主簿也很興奮,沒想到韓牧會把這筆錢交給縣衙,他前一刻還在羨慕嫉妒,他撈上一輩子也撈不著三千兩,韓牧只一天就撈夠了。
“大人,賬怎麼記呢?”
韓牧手一揮,“就說是曾老爺捐贈的。”
趙主簿筆一頓,心痛不已,“這也太便宜曾時了,何不寫大人的名字?”
韓牧瞟了他一眼道:“你覺得我像是能拿出三千兩的人嗎?”
作為父母官,這點肚量還是有的,他才不和底下的人爭這點好名聲呢,反正實惠落在縣衙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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