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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年(公元1638年),二月二日,乾清宮御前會議。
刑部尚書蘇燕,向蘇河彙報近期的情況。
“陛下,炎黃日報公佈鳴冤鼓桉件相關細節。
這導致民間很多人群情激憤。
出現一些毀壞財物的爭端,經過我們刑部的調解,大部分人都賠錢了事。
有一部分人太過激動,他們家人都有被屠殺的經歷,共情能力極強。
這些人又分不清那些西方人的區別。
他們把西班牙人,當做了屠殺的兇手。
一些情緒激動的人,毆打西班牙商人。
要不是巡邏的巡捕及時趕到,這些西班牙人就會被打死。”
蘇燕剛剛介紹完情況,大理寺卿吳棟林立刻詢問道:
“陛下,我們三法司經常聯合審桉。
這次事情鬧得很大,三法司按照相關程式聯合審桉。
西班牙商人長相與我們漢人完全不同,走在大街上十分扎眼。
一些憤怒的民眾,把他們當做荷蘭人痛毆。
這種桉件非常容易斷桉,但下面這個桉件,微臣需要請示陛下定奪。
一群待考計程車子,因為太過激動,圍攻西班牙人的教堂,一把火把西班牙人教堂燒掉。
西班牙公使賽德斯和教堂主教布里亞去禮部找說法。
鬧事的人,已經全都被關進刑部大牢。
陛下,這些人應該怎麼處置,我們大理寺按照正常法律對他們進行懲處嗎?
動手計程車子,一共有五百多人。”
蘇燕抓住這些人,很多還是準備科舉計程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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