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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章:重辦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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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漕司,便是京杭運河沿岸,設定專門管理漕運的官方司法機構。

明代漕運管理中的漕司、河道與地方,構成了漕運中徵收、起運兩大環節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管理體系。

《明史·食貨志》曾對三者的職權責任如此概括:

“米不備,軍衛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米具,船備,不即驗收,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糧船依限,河渠淤淺,疏浚無法,閘座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制定時的想法本是讓三者責權分明、相互制約,未成想卻成為了如今這種相互推諉、彼此踢皮球的劣政現象。

更甚者,漕司長官上為河道辦事,下又與地方糧長相溝通,對小民橫徵暴斂,屢有暴力執法之事。

但地方官府,多半也對這種事情屢見不鮮,見怪不怪,很少有地方官府將漕司與農戶之間的衝突納入自己管轄的範圍。

漕司的人手雖然算不上是官軍,但畢竟都是半正式的官差,相當於地方官府的白役,比雜役更高一等。

這些人,擁有統一的制服,人手配備一把鋒利的腰刀,尋常小民就算鮮有聚眾鬧起事的,也都很快會被鎮壓。

農戶們被漕司官差圍在其中,很快就是心生怯意,抵抗極其微弱,連那中年男子,也被幾名漕司官差左右擒住,按在地上,動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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