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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衙大堂上肅殺威嚴。
項燕坐於案牘之後。
那位姓李的官員如同在給自己心裡打氣般,傲然立於堂下。
項燕低頭看著李老管家剛呈上來的各種材料,然後突然開口道:
“李大人是江東這邊的官員,開元三年考上的進士,於次年回鄉做官的是吧?”
李姓官員脖子一硬:
“是,那又怎樣?”
“哦。”項燕道,“沒什麼,我的意思是說,既然是進士出身,那想必對大周律法也很是精通了。”
“我這邊就想請問一下,在大周律中,殺人罪分為幾種啊?”
李姓官員顯然不知道殺人罪竟然還分型別,頓時露了怯,愣在當場答不上來。
項燕也不嘲笑他,認真做起科普。
“在先秦時期,將殺人稱之為賊,舜時有‘殺人為賊’的記錄。”
“《左傳●昭公六年》說:“殺人不忌為賊”。在當時,殺人將被處以極刑。”
“到西周時,殺人不僅要被公開處死,而且要陳屍三日示眾。”
“秦律則根據殺人的具體情節,將殺人罪區分為賊殺(故意殺人),盜殺(因盜殺人),擅殺(尊殺卑,主殺奴),鬥殺(過失致人死亡)等,並根據不同的情節來分別量刑,體現出較高的立法水準。”
“而到了大周,則進一步區分了犯罪既遂,未遂,單獨犯罪與共同犯罪。”
“把人類政權有關殺人的法律規定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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