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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賣妻子?
一直在調查此事的許芷倩,聽得這個罪名,不禁都是一臉錯愕。
她都如此,更何況其他人。
門外頓時響起一陣譁然之聲。
這都哪跟哪呀!
呂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過神來,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準備,是連拍幾下驚堂木,要求肅靜,待門口人聲消失之後,他才問道:“你方才說甚麼?戲賣妻子?”
張斐點頭道:“不錯,李四戲賣妻子,依我宋律,應徒二年,杖刑五十,不過小民懇請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認罪,能夠寬大處理,免其杖刑,減徒刑一年。”
“等會!你先等會!”
呂公著擺擺手,道:“你都將本官給弄糊塗了,根據李四的供詞,他們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償本金,何來的戲賣妻子之罪?”
雖然大宋乃是男權社會,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護女性的,比如說這戲賣妻子之罪,妻子是可以賣的,但是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
當然,作為弱勢群體,在很多情況下,她們是沒有辦法去反抗的。
但站在公堂之上,當然就還是以律法為主。
張斐道:“根據我朝戶婚法,判定二人是否結為夫婦關係,是以納徵禮為標準,不知小民說得可對?”
納徵就是下聘禮,只要完成這個步驟,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而不是以婚禮為主。
這就是為什麼在阿雲一案中,最初是判決惡逆之罪,因為當時韋家已經拿出田地作為聘禮,雙方也都簽訂好契約,只不過後面被許遵以守孝不得成婚,給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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