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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單就封建王朝而言,宋朝對於司法的重視程度和專業程度,可以說是之最。
這其中有一個大背景,就是之前的五代十國。
當時的司法混亂,真的是暗無天日。
老趙家接手之後,非常清楚,如果不完善司法,是難以令這個國家真正的安定下來的。
比如說,在五代十國時,就有一個特點,那就是“軍人主獄”,這直接導致濫用刑罰,激化了許多的社會矛盾。
故此老趙家規定,這司法官員,必須由文人擔任,又透過司法制度的改革,塑造出一個相對公正、廉潔的司法體制,其中核心就是鞫讞分司制度。
所謂的“鞫讞分司”,就是將審理和審判分離。
上至大理寺,下至地方州縣,都是採用這一套制度。
鞫司,負責審理、審問、查證。
讞司,就是檢法斷刑,對已經認定的犯罪事實,根據檢索出相關法律條文,衡量是否適用此桉件。
判決是一定要引用法律條文,不能是你想個罪名出來,也不能拿著法律條文牽強附會,這個部門與三司審計部是大宋專業性最強的兩個部門。
一個是錢,一個法。
當然,許多縣城,就還是縣令、主簿主審,縣尉調查、追緝。
但是開封縣作為全國第一大縣,其實已經是相當於州府級別的,赤縣可是很牛逼的存在,若是能夠在開封縣擔任知縣,是前途無量,一般官員是輪不到這種職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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