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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之存在,在於明確、調整社會關係,維持社會公平、和諧有序,代表的———是真正的相對完全的公理與正義。”
“律法調整著整個社會的關係,如各群體出於私利之因,口誅筆伐乃至兵戎相見,最終總會平息於相互讓步與妥協,這便是一個律法的制衡與其威嚴。”
“總而言之,律法本就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而是人發現公理,審斷情理而去不斷完善的。”
唐蘇凡又想了想,想到了腦子裡《天工開物》的一篇文章,說道:“世上本無成文之具法,其文成焉,必有其所欲辨明之,必有其所欲捍衛之,必有其所威權震懾之,必由亟需法律確認、保護之、社會關係鞭策之、捶打之、礪煉之,一波三折,改之又改,方成萬世章典。”
李世民幾人如夢初醒,眼光一震,這段話放在思想尚未完全開化的封建年代,簡直髮人深省。
李世民一直以為律法不過約束統轄範圍的要求,制約惡人的條例。
沒想到律法的存在更是反映一個國家社會是否昌盛的風向標,一個社會發展的程序……
杜如晦更是心神大震,吏治通明,乃我等官員的責任,但想要真正的吏治通明,需要涵蓋的東西實在太多太多了。
律法,本就需要不斷地在更改中完善,若是要一度論違背律法為罪,前提就得制定完善合乎法度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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