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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1月10日。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在司法部長魯埃的籌措之下耗時一個月的時間總算出爐。
第三共和國憲法較之第二共和國憲法對於總統權力問題上的限制更加的寬容,總統被賦予了直接領導部門並且隨時解散議會的權力。
立法議會同樣也變換了稱呼成為立法團,但凡是立法團成員都要從“官方候選人”做起,有了“官方候選人”的身份之後才能夠進行下一輪的選舉,而且立法團的主席與副主席由總統從“代表”之中選擇一個人任命。
立法團議員不再像共和國議員時期一樣擁有工資,每位議員在開會期間得到的津貼為每人每日25法郎。
有著上議院職能的“第二院”同樣也在1月15日的時候建立,第三共和國憲法規定能夠進入“第二院”的人員,除了總統特批之外,就是在法蘭西已經享有名望的人,例如樞機主教、元帥、海軍上將等人。
憲法規定“第二院”的人數不能夠超過150人,它所承擔的職能為負責解釋憲法、解決憲法未規定的問題以及審查法律。
除立法團與“第二院”之外,憲法同樣也規定了參政院,這一獨立的機構的人員由總統本身親自任免,一共參政院人數大約為40—50人,每人每年所能得到的津貼為20000法郎。
總統主持參政院會議,當他缺席時則由他指定一人為此會議的副主席。“參政院在共和國總統領導下,擬訂法律草案與政府規章,解決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困難。”每當元老院與立法團開會時,參政院“以政府的名義”維護所提出的法案。參政院的工作既涉及立法,也涉及行政,因此在政治生活中發揮複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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