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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檢視我們傷情後,認為屬於治安案件,告訴我們他們會初步立為行政案件調查此事。
我們宿舍四人則認為這屬於刑事案件,都非法侵入住所把人打成那樣,雖然估計都沒達到輕傷,但對方還燒李健那啥,嚴重侮辱人格,怎麼就不是刑事案件了?
當然,實際上,侮辱罪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就是說要我們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才能將對方定罪,但我們幾個大一的學生,沒學過大二才開設的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課程,哪裡知道這些。
在我國,對該立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卻不立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被害人的救濟途徑主要為:一是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複議,二是向檢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工作,三是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
理想是這樣,但我們的輔導員李鏈告訴我們,人沒抓到,控告誰?自訴誰?到時候上級公安局、法院或者檢察院也難做,直接去控告開東A勞斯勞斯的光頭老闆麼,沒有其他證據很難。
因此我們打算等公安抓到那兩個光頭大漢再說。
可是過了好幾天,派出所那邊打電話告訴李鏈,因為學校沒有在宿舍安裝監控,學校前門和後門僅有的兩個攝像頭也沒拍到人,無法確認那兩個光頭大漢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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