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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謝玲首先斜眼看了我一下,然後對著身前的話筒說道:“我作為被告方的辯護人,針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發表如下簡要答辯意見。一、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就如之前刑事部分我方意見,只有被告人的陳述,沒有相應合法有效的物證證實我的兩位當事人實施了砸玻璃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有過錯。首先,現場發現的鐵棍和錘子,沒有我的兩位當事人的指紋,這個公訴機關已經認可。其次,被答辯人,也就是韋策提供的錄影,是其私自安裝間諜裝置偷拍的,間諜裝置屬於非法設施,其錄下來的影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再次,現在滿大街都有開具發票的小廣告,別說拿到幾萬塊的玻璃發票了,幾十萬的我都可以拿到,待會我會出示一份幾乎一模一樣但是金額不同的發票給法庭,證明我方的此項觀點。二、被答辯人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被答辯人稱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頒佈1987年1月1日實施)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對我的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首先,第七十五條是指合法財產,而被答辯人的玻璃幕牆和露臺玻璃門,是違法建設,都不是原建築物規劃設計圖內的原物,均系其自己加裝,我方前往規劃部門調取了錦繡花園三棟的總平圖,圖中亦並未標示玻璃幕牆的存在,且露臺的玻璃門並未標註為隔音玻璃。因此被答辯人的露臺玻璃門以及玻璃幕牆都屬於違章建築或者構築物,依法不應受到保護。其次,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強調,相鄰各方應當遵循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相處原則,試問,在兩家之間豎起一道高高的玻璃幕牆,影響了我的當事人家裡的通風,還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妨礙了我方當事人的生活,被答辯人的這種自私自利的行為,算什麼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反,是被答辯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綜上,請求合議庭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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