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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過了一個多星期,我接到北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書記員的電話,讓我去對規劃部門的回函進行質證。
因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謝玲和她的師傅是魏寧山和他父親的全權代理律師,所以不用將兩個被告從看守所再次提押出來,代理人代為質證即可。
趙婧這幾天剛好被派到外省出差,所以我只好又是單槍匹馬前往法院。
之前我和趙婧也一起上網研究過違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民事賠償問題,發現大部分案例都是隻支援部分損失,所以我們覺得沒什麼好再向法院說明的,如果規劃部門的回函真的認定我們家玻璃是屬於違章構築物,那也只能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隨他去吧。
在北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一間辦公室內,我看到了那份規劃部門的回函。
大致意思是:錦繡花園三號樓1501號房露臺上的玻璃幕牆,屬於未獲得規劃許可擅自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章構築物,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之情形。至於上述房屋露臺玻璃門原玻璃被換為隔音玻璃的情況,未違反相關規劃法律法規之規定,本單位認為其不屬於違章構築物。
等我看完回函,比我先到,也是獨自前來質證的謝玲,坐在我對面的一張椅子上,得意洋洋地看著我,說道:“嘿嘿,小菜鳥,還想著要全款照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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