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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潔夾起一快紅燒排骨放到小年碗裡,接著說道:“我覺得那名被家人拋棄賣給醫鬧團伙的女嬰是最慘的,而且我們把這個投毒線索移送給人間司法機關,他們也不一定能找到女嬰奶奶故意將變質米粉打成迷糊給女嬰喝的確鑿證據,畢竟不是直接投致命的毒藥殺人,一句意外就可以圓過去。”
我說道:“是的,哪怕有口供,沒有證據予以佐證,就投毒來說,司法機關也拿這個女嬰的奶奶沒有辦法。可是你們別忘了她還有拐賣兒童罪這個罪名可以處理。”
唐瑜嫣說道:“唉,投毒殺人和販賣人口罪名可差別很多。在古代,學堂之上無羅裙,棄嬰塔裡無男骨,沒想到到了21世紀,還有這種聳人聽聞的殘害女嬰事件。”
韋錦低下頭黯然說道:“我小的時候生活的那個年代,重男輕女思想更甚,我也是差點沒有資格去唸書,甚至我奶奶還要給我裹小腳。好在我的母親十分開明,堅決不給我裹小腳,堅持送我去讀了私塾,才有了我今天的地位和成就。”
我說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是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關於婦女的就先不說了,(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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