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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章 不能懲罰財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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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種在具體的條文框架下進行討價還價的東西.

眼下金正宇抓住了一些犯罪嫌疑人無法隱瞞地罪刑。

而徐玄振這邊則要和檢察官討價還價,看看有沒有什麼迴轉地餘地。

不過雖然主動權在金正宇的手裡。

但是徐玄振也不是一點反擊地手段也沒有。

對於律師來說,按照自己地客戶設計辯護方案是完全可行地。

比如選擇什麼樣的罪行認罪,選擇什麼樣的罪行只承擔共犯的責任。

徐玄振的目標很簡單,只要讓趙會長的刑期減到7年以下,就有機會獲得緩刑。

簡單的說就是按照H國的法律,一天牢也不用做。

到時候雖然趙會長在面子上有些掛不住,頂了一個侵佔自己親手建立的公司財產的罪行。

但是考慮他年事已高,身體不好,再加上對於韓勁集團是不可缺少的領導者。所以法院判定趙會長有期徒刑7年緩刑……

這番說辭金正宇光是想想,幾乎就能猜到八九不離十.

而徐玄振當然也知道。不過他要先弄懂金正宇到底想要什麼。

“金檢察官,你不用真的不給我面子,讓我的客戶去坐牢吧!”

“哈哈,我早就知道徐教授想要提什麼樣的條件了!說吧,先說說你的方案!”

“那好吧!關於商人的事情,趙會長的夫人對此深表懺悔,所以受害人將會獲得一大筆賠償。具體的金額我們可以商議,這件事兒能不能就此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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