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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法庭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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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鏞去世以後,劉安江的經商之道,相比父親劉鏞眼界更為遠闊。他不僅繼承了其父在南潯的生絲出口貿易和淮揚的鹽業,而且在上海涉足房地產生意,先後買下了上海市區和租界多個黃金地段的房產和土地,用以出租生利。後來,劉錦藻又進一步把家族的事業從江浙地區推向全國,在武漢、長沙、杭州、南通和南京等地投資船運、電力、鐵路和茶業等實業;在通州大面積購買河口海邊灘塗,圍海造田,建立墾牧公司;與張謇合辦上海大達輪埠公司;在武漢投資興建了漢口水電廠等。

同時,1901年,因為捐資給清政府以賑陝西災荒而被朝廷加封為五品京堂候補。同年寫成《清續文獻通考》400捲進呈,賞內閣侍讀學士銜。但他始終不忘公益事業。

湖州購地之事,談判沒有結果,湖紳們又聚集在一起商議:

劉安江道:談判無果,只有走法律之道。

湖紳們紛紛贊成,決計將南監理會和韓明德告上領事法庭。

他們公舉沈瑞琳、俞恆農、沈譜琴和周廷華四人為全權代表出庭起訴,聘請古柏(WhiteCoope

)為代理律師,並於1906年2月19日正式向杭州領事法庭提交訴狀。

訴狀中指出:原告四人是湖州士紳正式授權的代表,按照中國法律和傳統,士紳有責任也有權利去保衛貢院、校場、廟宇、聖廟等周邊的財產和土地;湖州之尊經閣、顏魯公祠、曹孝子廟、敬一亭和繹志亭等建築全部位於本案所涉之土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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