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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亮又跟區法院張庭長打電話了,內容依然是溝通賠償的過程,不過是全程有錄音的。
“張庭長您好,我還是想找您溝通一下我汽車的維修問題。”
“怎麼,陳同學上次還沒想通嗎,還有什麼疑問。”
“不是,張庭長,你們打了我們的人,砸了我們的車,怎麼感覺現在你們反倒是理直氣壯的呢。”
“陳同學,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是講法律,講證據的。沒錯,是我妻弟打了你同學,可是在公安局,你們已經認同了這是鬥毆,不是單方面的毆打。這是兩個性質你知道嗎。毆打是單方面侵犯另一方利益,鬥毆是雙方都有過錯。分局只處分拘留了我們,沒有拘留你同學,已經是網開一面了。”張庭長說話果然有理有據。
“你當時可不是這麼說的,人要言而有信。你們當時可是苦苦求饒,考慮到那幾個都是學生,讀書不容易我們才網開一面的,就你們打人加砸車,這是夠尋釁滋事罪的,如果你妻弟是針對我來的,誤傷的我同學,可能罪名還要重一些。”
“陳同學,陳冠軍,這些都不重要,我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認真的給你剖析一下。現在的既成事實是,你同學和我妻弟在學校因為女孩子爭風吃醋鬥毆,不小心砸壞了你停在附近的車,我們願意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只是現在還沒有湊到錢進行賠付,僅此而已。還有,你車量維修金額我們也是存疑的,我們要以修理廠的均價作為維修基準價,我們只承擔普通修車廠車輛維修金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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