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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古老的慣例,被後來被普遍立為國家法律的一部份。

當犯罪事件發生,就會召開審判法庭,正常情形應當循著法律程式走到終點,也就是有判決許可權者下判決後,經陪審員多數認可,再交由主審官以朗誦方式正式宣佈結果,至此,程式就算是完成了,判決也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審判法庭召開了,判決也下了,但是陪審團不為認可或是不認可的表示,反而紛紛退席,以致於在程式尚未完成時,就已經陷入無陪審員的窘境。

此時就稱為審判法庭流會,罪犯會被視為無罪者釋放,事後也不能再行召開第二次審判法庭來追究。

這是因為在上古時期,主審官都是當地的權貴份子,時有藉由法律來欺壓平民百姓、陷人於罪的情形,陪審員又多為權貴份子的黨羽,造成冤獄不斷、枉死者眾。但偶爾陪審員中還有那麼幾個良心人士,不忍誣陷無辜民眾。

依照規則,陪審團最終只能表示一個一致意見,那個一致意見是依多數決原則產生的,這些良心人士不願意附議於那些黨羽為認可的決定,也受制於規則無法為不認可的表示,只好憤而退席抗議。這個情況演變到後來,就形成了只要所有陪審員全體一致退席,就表示受審者無罪,此時,雖然陪審員沒有判決的權力,主審官仍應為無罪的宣示。

事實上,審判法庭流會現象在現時的英特大陸幾乎沒發生過,因為參與審判是一件很榮譽的行為,也是自由人很重要的權利之一,沒有人會故意出席審判法庭,又故意退席,更何況,退席之舉也是給主審官和為判決者難堪,有什麼人會故意給能為判決者或主審官的貴族們難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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