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對於更多的世族,處治何氏會以“暴病身亡”為最佳方法——首先這能把家醜一鋪蓋遮掩,再者又能讓長房出口惡氣,體現伍尚書這位家主的公允無私。然而這樣一來,就完全不把姻親何家當一回事,何家若是信了何氏乃暴病身亡,自然不會對伍家懷恨,但雖說何氏“病故”,何氏還有三個兒子,仍然需奉何父為外祖父,且伍家也必須對何家示以虛偽。
法外用刑,這當然不是官員應持之道,伍家手裡會沾染何氏一條人命,讓何氏的三個兒子如何自處?他們畢竟是何氏懷胎十月所生,日後怎麼面對殺害生母的祖父和伯父?他們怎麼能夠為了自己的利益,一直瞞騙外家?
要麼就是何家對女兒的暴病起疑,但兩家門第此時相差懸殊,伍尚書完全可以“恃強凌弱”,但這樣的做法更加後患無窮。
關鍵是伍家本為受害一方,根本不應擔當這樣的愧錯。
最公允的選擇無非將何氏送官法辦,可世情往往不會認可這樣的公允,到頭來伍家仍然會受誹議,所以春歸能夠理解伍尚書的權衡。
請何父來京,兩家人當面說穿此事,和離了斷,伍家是給何家留足了情面。
如果何父當真是個表裡如一的人,不會輕恕何氏的罪錯,就算不忍親手斷送何氏的性命,但何氏也休想為所欲為,她的餘生,雖無牢獄之苦卻受牢獄之實,而伍家的留情,實則是讓子孫仍然能夠得以堂堂正正,不擔非罪之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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