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父親走後,茶葉店轉包給了一個無錫人,那個無錫人每半年都會按時將一部
分收益匯入媽媽的工資卡里。由於媽媽和外婆都是全職工,許多時候管不上我,
父親在世時,家裡沒人我就到父親的茶葉店裡待著,現在父親一走,我只能獨自
一人待在家裡。媽媽和外婆不放心,跟我姨媽商量,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放學後
讓我到她家去,晚上 8點半再由姨媽送我回家,每個月媽媽貼姨媽80元作為我的
晚餐費。這樣的生活從我小學一年級下半學期一直持續到初三,晚餐費則從最初
的 80元提升到初三時期的350元。
姨媽有個比我大 3歲的女兒,與我一同在原南市區蓬萊路第二小學讀書,自
小與我關係親近。外婆只有兩個女兒,因而對姨媽的女兒也極為疼愛,加之我們
兩家距離頗近,走路也不過一刻鐘多些,也就是晚餐後散步的距離,所以即便姨
媽和媽媽先後出嫁,雙方也並未淡了情誼。當被媽媽告知以後放學要去姨媽家,
我也沒什麼意見,相反我還有些樂見其成。因為作為單位採購部員工的姨媽,她
家有許多當時市面上難得一見的進口零食,所以我怎麼會不樂意呢?在家裡,媽
媽規定除了一日三餐,什麼零食都不允許我吃,現在去了姨媽家,豈不是老鼠跌
進了白米缸裡?
可我去後才發現,根本沒我想得那麼好,我垂涎已久的零食在哪裡?以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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