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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約旦、埃及、黎巴嫩、敘利亞一方與以色列另一方關於中東軍事停戰的協定》
為停止更大沖突,和平解決雙方爭端,維護地區和平穩定,以色列與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約旦、埃及、黎巴嫩、敘利亞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
一、至本協議簽字後7天內,***聯軍一切軍事力量撤出以色列,雙方歸還戰俘。
二、至本協議簽字後,60天內,以方歸還格蘭高地、加沙和約旦河西岸所侵佔的土地。
三、耶路撒冷按聯合國分劃,巴以雙方各屬一半。
四、以色列消除國內所有核武器。
五、以色列將控制軍隊武裝人員不超過20萬人,軍費每年不超100億美元。
第六,以色列賠償***聯軍軍事開支,及人員傷亡,共計800億美元。此戰爭賠償款分二十年支付完畢。”
以穆雙方同意合眾國提出的條件後,兩方代表在拉姆拉市聯合國調解團見證下籤下了《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約旦、埃及、黎巴嫩、敘利亞一方與以色列另一方關於中東軍事停戰的協定》,此協議又叫《拉姆拉協議》或《中東協議》。
這條協議的簽署,為中東地區巴以等幾國帶來了短期的相對和平。
協議簽署完成,***聯軍按照協議規定退還俘虜撤出以色列。
以色列一方也按照協議歸還了侵佔領土,銷燬了國內所有核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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