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身處於直立位,如果是跌落橋下則不可能。這是依據之七。”前面的兩個依據我之前沒有透露,直接在專案會上通報,說得林法醫熱血沸騰,忍不住插話說出了我的第七點依據。
我笑著點了點頭,繼續說:“根據上面的七個依據,我認為死者是在睡眠狀態中被人驚醒,然後被人掐壓固定上身後打擊頭部致死。死者死亡後,兇手給死者穿了衣服,運送到發案現場,偽造了一個交通事故的現場。殺人現場應該是在死者家裡,既然兇手能和平地進入現場,那麼死者的妻子就脫不了干係。不知道我上述的七個依據夠不夠。當然,還有很多算不上依據的可疑之處,比如胡麗麗當天晚上過於巧合地不在場,比如死者失蹤以後他們家的裝潢工作仍在進行,比如說死者鄰居家三條狗中有兩條會叫的狗案發前突然神秘失蹤,比如說死者應該是在夜間睡眠時間遇襲,胡麗麗卻說第二天早晨回家後見家中的被子是疊好的。”
聽我如此簡單快捷而且有理有據地判明瞭案件的性質,大隊長顯得非常高興:“這麼多依據足夠了!不過,我想知道,胡麗麗為什麼會去殺她的老公?有什麼作案動機呢?”
“我聽他們鄰居說,吳明路和胡麗麗曾經有過劇烈的爭吵,因為胡麗麗可能與裝潢工有姦情,吳明路最近在和胡麗麗談離婚。”我說。
“就因為這個殺人?”大隊長摸了摸額頭,說,“夫妻吵架而已,用作殺人動機,好像有一些牽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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