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我們和檢方在此期間沒有盡力調解的行為。”陳文聲音裡有濃濃的自嘲,“他們不再寄希望於我們的調解,而是走起了製造社會輿論路子,將整個案子鬧得全洋城滿城風雨。我們這裡是個小城市,走在街上遇到的路人可能有一半都面熟的能聊上幾句,之前我們怕影響餘緋,一直緊守保密程式,但餘緋夜晚回家的路上被強女乾的事,好像一夕之間就傳遍街頭巷尾。”
“是我想的不周到,當時只顧著辦案,忘記餘緋一個才十五歲的小姑娘受到創傷以後又在那樣的環境裡會承受多大的壓力,沒有及時介入為她疏導。”話鋒一轉,陳文顯露出濃濃的後悔與無奈。
“後來他們真的就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代價是餘緋父母當庭翻供,說餘緋是自願的,餘緋在質證的時候沒有否認,關振平被當庭宣判無罪。”
陳文作為那個案子的承辦人,專門去旁聽了開庭:“當時我坐在庭下,有點違反職業道德的在想,餘緋如果小一歲的好了,那樣無論關振平和她父母達成怎樣的協議,都成立犯罪既遂。”
《刑法》以十四歲為界限,成年人同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這名未成年人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女幹。
“關振平大概沒想到,當年他受益於餘緋的年齡,被宣判無罪,今日卻也會因為餘緋的年齡,讓他被餘緋殺害後整個案子走向不明。”陳文冷笑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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