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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拭非皺眉道:“無陛下首肯那自然是不行,所以我讓你遞交給御史中丞過目。你替我交過去就行了,怎麼能替御史中丞對我說不行?”

主簿不贊同說:“這案件證據已然確鑿,受害之人亦未喊冤,為何要去勞煩御史中丞?”

方拭非說:“受害之人都已經死了,你叫他去九泉之下喊冤?”

主簿懇求道:“方御史,御史臺中公務繁忙,您能別自找麻煩嗎?”

方拭非撇嘴,走過來問:“這算大案嗎?”

主簿遲疑了下,說道:“也不算吧?”

御史臺中案件繁多,此案由大理寺移交御史臺,其中牽涉一名八品官員,已死。同普通案件比起來,自然算嚴重。可同御史臺中的案件比起來,一般般。畢竟證據確鑿,案件梳理清楚,不同的只是該如何懲處。

顧登恆估計只看了一眼,沒覺得哪裡不對,就給批示了。

方拭非冷聲說:“是啊,說明這只是一件小案而已,我身為侍御史,且來臺院已有兩月有餘,莫非連提起重審的資格都沒有?”

先帝在位時期,御史臺的權力極大。“自朝官犯罪,準獄官令,先奏後推。”即御史臺面對一些案件時,是可以先審理斷案,再上報陛下。甚至小案都毋須上報,因為陛下根本看不過來。

如此一來,其他官員有些急了,幾次上奏,請陛下約束御史臺。

到了顧登恆這裡,規定了“御史揪獲罪狀,未經聞奏,不得輒便處分。”任何案件,轉交至御史臺的,御史臺要處置刑法,必須交由陛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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