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上差點出車禍,被人救下送到醫院,我去醫院接她,又對救她的人表示感謝。被告同救下Apple的人是一起的。”
“第二次見她是上個月的22號。Apple死了之後,我怕警察以為我是殺人兇手,所以就躲在元朗。那天到城裡去辦事,被告見到我,一路追著我到元朗,還叫了警察抓我。”
“請問這兩次見面你有沒有跟被告講過話?”周亦霏問,“如果有的話,請你把講話的內容說出來。”
“有的。”梁美娜回答,“第一次見面,被告教育我女仔要懂得自愛,不應該碰丸仔。”
“第二次見面,被告同我講,她生活得比我健康,經常做運動,所以體力比我好,叫我去警察局做完證之後也學學她的生活方式。”
“報了警等警察的時候,被告又同我講,不需要擔心警察抓錯人,也不需要害怕Wilson這個富家子。她說,只要把我看見的Wilson怎麼折磨Apple的事講出來,就一定能定他的罪。等他坐了牢,就算想對付我都無計可施了。”
“請問你對被告的說話是怎麼理解的?”周亦霏繼續問話。
辯護律師霍地站了起來:“反對!證人對我的當事人講話的理解不能完全代表我當事人的本意。”
“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任何一個人講出一段說話,從不同的角度解釋都會得到不同的結論。被告的說話是單獨對證人講的,證人對被告講話的理解以及因為這段話而做出的行為,才是針對這番說話最好的註解。”周亦霏駁斥辯護律師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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