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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兩千二百一十九章三司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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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宋,凡是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審刑院備案,再交大理寺審理、刑部複核後,復由審刑院詳議,奏請皇帝裁決。

這麼做不是消耗人力物力,而是對生命的尊重以及謹慎,封建時代也並非視人命如草芥,凡是需要呈報中央的案件往往都是“大辟”之刑。

地方上,知縣事一級只有徒刑以下的權利,徒以上的,知縣蒐集證據,並對案件審理明白,然後上送州里,這叫“結解”。

縣以下的官員只能處理輕微刑事案件,以笞為限,應處杖以上的案犯,即送縣訊辦,不得自行決斷。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縣判決執行,知縣署名。縣獄只羈押未決犯,已決犯笞、杖罪的行刑後即釋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羈押已決犯。

朝廷處理案件也是這麼一個流程,但唯一的區別便是神都城,或者說是京師,在這裡發生的案件處理起來相當的迅速。

一般都是北平府查案,大理寺審案,審刑院頂罪,刑部複核奏請皇帝裁決便是,一個月提交一次,交給皇帝集體裁決。

唯一不同的是,凡御筆斷罪案件,不準向尚書省陳訴冤抑,否則以違御筆罪論處。

這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為了給趙禎豎立權威,同時也表明皇權不可侵犯,即便是錯了或是不妥的事情也要因為是皇帝的御筆而不能推翻。

趙禎一開始還有些牴觸,但想想便也釋然了,皇帝就相當於比最高法院還要權威的存在,都得到皇帝御批的案件定然是不簡單的,務必詳盡查實,基本上不會有冤假錯案,如此皇帝才會定罪,也算是給天下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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