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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那種實在冤屈一開堂就跪求個清白的型別。

另外,

我們都知道在清朝告官是需要給殺威棒的,民告官更是嚴重,即便勝訴也要流放,越級上訴更是要打。

攔轎告狀的等同於衝撞儀仗,即便勝訴也要被處罰,種種行為使得百姓告官的成本提高,遇到衝突會選擇自己解決,自己解決的手段當然是擼袖子啦。但是宋朝這點還是比較好的,基本上,只要你是清白的,一般都不會加刑,但是屈打成招依然存在,但是如果屈打成招被發現了,這個官員也是會受處罰的。譬如包拯在《三俠五義》中開張就是他“杖殺”了一個犯人,於是被解職。

而且宋朝的法律把各方面都規定得非常細,總體來說,基本都是可以“按律”審判。而且宋朝的司法非常複雜,一個案件基本都會有複查和疑獄等等,所以錯判率很低。

而且宋朝基本是實行“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政策,也就是說,基本都是以無罪論人。(PS,辜是有罪的意思哦,不辜就是無罪之人,經是法律條紋,意思大概就是寧可不跟著條紋走,也不能殺無辜之人)

但是要提一句,宋代的司法機構沒有和政府機關獨立開,它還是隸屬於政府機關的。

但是“獨立審判”某種程度上還是成立的。宋朝的法律規定,下級法院在審判時候是不允許向上級法院請示的,而上級法院給予的指示,下級可以不理睬,也就是獨立判決,當然被判之人也可以上訴,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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