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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東南早報》
古代的人口和結婚年齡歷朝政府關於婚齡的法規,有兩種型別。一是常規的,確定法定婚齡,即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可以結婚;一是臨時性的,視當時社會情況而制定,這種法規就一個朝代講是偶見的,把許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發現它們的共同性:是為解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制定的。
早婚令
政府強迫人民到一定年歲必須結婚,否則給以制裁。我們所見記載,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聖王時代,也即古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認為上古男子20歲、女子歲必須結婚,這是法令規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時期的事實,有沒有這一事實,很難確證。我們確知政府實行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時代的越國。越王勾踐被吳國戰敗回到會稽,臥薪嚐膽,準備力量進行復仇,實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方針。“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口,因而宣佈:“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20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年齡,即必須結婚的年歲,而不是可以婚配的歲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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