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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籌 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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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旉對此雖然有些不忍,但並未因此後悔當初的決定,“就算要‘藏富於民’,也不能藏在這些違法奸商手裡啊!”。而當他拿到李充上貢的好處——二百多萬貫銅錢、十多萬兩白銀和一萬七千兩黃金之後,他就更加不後悔了。

但趙旉卻很憤怒,當初明明說好是五五分賬,可李充上繳的財物卻以銅錢為主,很明顯他私吞了很多。因為宋朝對私人手中存有的銅錢是有金額限制的,最多不能超過一萬貫,所以即使是那些利用錢銀差價賺取暴利的“倒爺”,也只可能在出海前才將手中財物想辦法換成銅錢,平時存量必定不多。

也即是說,對那些被抄沒家產的商人來說,其流動資產的主要構成應該是金銀,而非銅錢,可李充上繳的財物中銅錢卻佔了一大半,這不是很令人懷疑嗎?而後來趙旉又從一些泉州的合法商人口中得知,光被抄沒的那些人家的房產莊園,價值就超過了五百萬兩白銀,趙旉終於動了殺機。

而李充本就已經將本地同行得罪光了,一旦趙旉放開對他的暗中保護,很快便成了眾矢之的。一年以後,李充一家遭人滅門,泉州的官府對此竟然不了了之,而更令人驚奇的是,偌大的泉州,居然沒有一個人為其鳴冤。

而李充的龐大家產之中,固定資產全部賠給苦主,價值五百多萬兩銀子的金銀珠寶都被趙旉透過一些大商人設法侵吞,分得贓款三百六十萬兩白銀,而當地官吏則拿走了古玩書畫等珍品,可謂是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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