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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南洋的殖民地主要是依靠各種礦產及香料來獲得財富。為保證高額利潤,東印度公司實行壟斷貿易制度,獨佔了產品交換的全過程。在收購方面,公司規定一定的地區種植指定的產品,例如安汶島種植丁香,班達島生產肉豆蔻,勃良安種植咖啡,並以低廉的價格賣給公司。為防止“走私”貿易,公司每年派出船隊四出巡邏。違者要遭到殘暴的懲罰。
因為班達島的居民把肉豆蔻賣給了非荷蘭籍的商人,東印度公司便因此而下令,將班達島的全體居民一萬五千多個幾乎全都屠殺得一乾二淨。在販賣方面,公司獨佔絕大部份商品的專賣權。
它與藩屬土邦簽訂條約,規定棉布、鴉片等商品由公司輸入。壟斷貿易制度給公司帶來了驚人利潤。公司在安汶和班達以七分錢收購一磅香料,運到荷蘭則以三百分錢(三荷蘭盾)的高價出售。在爪哇收購食鹽每石費用僅六盾,運到蘇門答臘每石賣價五十盾至七十盾。
不僅如此,東印度公司還在其殖民直轄地實行實物定額納稅制,規定各州應承擔一定數量的貢品份額,各州再把貢品攤給各村,由村長強迫農民種植。在藩屬土邦實行強迫供應制。強迫供應制首先實行於馬塔蘭,規定馬塔蘭每年以最低價格供應公司一定數量的大米。
後來推行到其他土邦,如萬丹供應胡椒,井裡汶供應藍靛、蔗糖、大米、木材等,勃良安供應木材、大米、胡椒、牲畜、棉花等。無論是貢品或供應品,都由各級官吏負責運送到雅加達。按規定,公司應付給生產貢品或供應品的農民以微薄酬金。而這一點點酬金大都被荷蘭職員和各級官吏裝入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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