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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沒有歐寶寶派人來做暗示的操作,辦事處的人也會先聯絡蘇若的。
這種原屋主個人賣掉房子的情況,確實很多。律師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就定下了聯絡原屋主的條件。這也不算是多事,或者是給現屋主添亂。而是在過往的案例之中,就有很多原屋主因為房子升值或者房子拆遷之類的情況,把現屋主告了,也把開發商告了的。這些案情就都很複雜,有輸有贏的。
這邊是集體產權,律師自然不能犯錯誤,所以必須完全做有效的確權,明確拆遷賠償物件,免得節外生枝。
而好像蘇喜這樣,說是過了戶的,但其實房子的集體產權證明上,寫的還是蘇若的名字。
蘇喜一邊打聽,一邊就聽到了好多的糾紛。原屋主和現屋主準備找律師,走法律程式,讓法律來判決他們的賠償款分割。這樣的話,辦事處的人就會提出先收房,籤合同,等他們拿來判決書,然後在給賠償款。如果不答應的話,耽誤一天,拆遷款就會隨之減少。
“這,不犯法嗎?”蘇喜納悶,好多為了多要賠償款的那種釘子戶,就會能耽誤多久就耽誤多久啊。比那種就是離不得故土的釘子戶現實多了。但拿到的好處和經歷的壓力,也都是很大的。
像辦事處這樣,耽誤反到扣賠償款,這明顯不對啊。
“好像說是已經簽了什麼合同了,咱們腳底下這塊地,已經屬於別人了。咱們多住一天,都算是占人介便宜呢,不跟咱們要錢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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