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華夏的借款合同大多是以白銀和英鎊作為單位的,但總體看來,加不加這條都不會對己方產生什麼影響,沒有多做考慮便答應了。
合同分別用中,英,德三種語言擬定,由展長青和德華銀行行長簽字用印,青島總府瓦爾德克和遠東艦隊總指揮作為見證人。
這份借款合同簽訂於民國四年,即公曆1912年8月10,被後世稱為。有趣的是,華夏和德國後世的史學家,都認為這份合同損害了本國的利益,併為此爭執了半個世紀。
華夏人認為,這份合同涉及到西伯利亞礦藏,西伯利亞是華夏固有的領土,這份合同明顯侵犯了華夏的主權和利益,是一份賣國合同。
德國人舉出的例子更實際,在1912年,他們借給了華夏人八千萬的真金白銀,而在十年後,當馬克跌落到一百萬才能兌換一美元時,華夏人還給他們的幾乎是一堆廢紙!
當然,半個世紀的時間還很遙遠,現在簽訂借款合同的雙方,都堅信是自己佔了便宜。
在合同簽訂的當天,展長青便向德國洋行下了第一筆訂單,包括價值三千萬馬克的機床和成套工業裝置,同時以每年為德方增加供應磺胺為條件,換取德國幫助北六省建造一座兵工廠,可以獨立製造步槍,機槍,子彈和輕型火炮。兵工廠中的生產裝置全部由北六省出資向德國購買,德國將派遣技術人員協助建廠,在此期間,德方人員的薪資將全部由北六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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