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初,寧夏中寧縣財政局原副局長徐長春因涉嫌貪汙、挪用公款在銀川市中級法院接受審判。一審法院認定徐長春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公款67萬餘元,其中與他人合夥貪汙9萬元;挪用公款24萬餘元。最終以貪汙罪判處徐長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最後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徐長春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11月3日,寧夏自治區高階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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