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清河
25-9-2發表
第二章雙調綠茶婊和黑絲婊
一、「嫖宿幼女」遭惡報
「嫖宿幼女罪」,存在了年之久的這一條奇葩法律,終於是宣佈要廢止
了,但距離壽終正寢還有段時間,正式廢止時間是月日。但凡讀過點書的、
智商正常的,都知道這是一條奇葩荒唐的法律,究竟是怎么個奇葩法,可能挺多
人說不太清,這裡簡單說一說。
97年之前刑法規定,與不滿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一律按強姦罪論
處,絕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都是這么規定的。從97年開始,上面的內容作了改動,
新增設了一條「嫖宿幼女罪」。有法律磚家給出的解釋是,很多賣淫女都是未成
年的,生活條件好了女孩普遍發育早熟,嫖娼者很難分辨出是否滿4週歲了,
一律按強姦罪論處量刑過重,司法建設要走向公平公正,所以專門增設了這么一
條法律。弱智聽了都會這么理解,跟幼女發生完性關係,不管是不是強迫的,事
後給幼女點錢,就不算是強姦了唄。磚家說我不是這個意思,但在這條「嫖宿幼
女罪」出臺後,很多時候就是按這個意思判的案。
後來3年的時候,「兩高」對「嫖宿幼女罪」,又給出一個「確實不知」
的司法解釋。簡單說就是如果「嫖宿幼女者」,確實不知道被嫖宿者,是不滿
4週歲的幼女,「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也不應成立,應當按「嫖娼」來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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